教师辞退的法律依据

2024-04-19 20:48

教师辞退的法律依据

一、辞退的法律依据

教师辞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教师辞退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教师辞退的条件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教师辞退的程序

1.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8.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教师辞退的救济途径

1. 申请调解:教师与学校因辞退发生争议,教师可向学校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双方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教师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起诉讼:受教育者认为学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根据本条例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教育者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