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规范教师资格考试,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1.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包括教育基础知识、学科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
2. 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教育基础知识、学科基础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等,专业科目根据不同学科和职业要求确定。
1. 教师资格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笔试主要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面试主要采用现场考核的方式。
1. 教师资格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2.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 考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2.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