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更新规定

2024-02-24 05:59

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更新规定

一、取消师范生教育类课程考试

以往师范生在入学时,在专业上已经进行了划分,考试内容与非师范生相比也有所区别。为此,2013年取消对师范类毕业生教育教学计划的考核,不再设置教育类课程考试。这为考生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带来便利。

二、新增初中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幼儿园)三个类别

2013年将新增初中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幼儿园)三个类别。原有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类别将不再新增考试科目。

三、非师范类毕业生可报考

与以往不同,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扩大到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这意味着,非师范类毕业生只要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国家统考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合格证,并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考察,就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了。这意味着社会人士今后也能够持证上岗。

四、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7. 经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表。

8. 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取得的合格证书。

9. 符合在本市申请条件的,提交本市辖区内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发的引进调配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