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2024-06-23 16:47

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教师资格考试是保证教师质量的重要措施,是教师专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保障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1. 严格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师专业标准,设立考试科目,制定考试标准,确保考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 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学段、学科教师的职业特点和职责要求,分类指导,科学安排考试内容和方式。

3. 考用结合:将考试与教师招聘、职务晋升、培养培训等有机衔接,实现考试与教师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内容。考试形式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考查考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组织

1. 教师资格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2. 建立完善的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考试组织严密、管理有序。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考试管理规范化水平。

3. 加强试题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严格考试纪律,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

五、考试结果运用

1.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加强对考试合格者的资格审查。

2. 教师资格考试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考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教师资格考试结果可作为教师招聘、职务晋升、培养培训等方面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