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评选条件
1.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 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采取其他评分标准的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且无补考、重修等情况;
4.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5.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向上;
6. 综合测评成绩优秀,原则上排名在本班级前5%;
7. 学年度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1.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确定本班级推荐名单;
3. 各学院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和要求组织答辩,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答辩情况,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
4.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5.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学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行文公布。
各学院须在xx年xx月xx日前完成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公示工作。
特此通知,请各学院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