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学生。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考查科目成绩不低于85分(百分制);
5.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除了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或地方特殊人才计划入选者;
4.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学生;
5.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生。
1. 学校应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组织评审工作。
2. 学校应按照评审细则,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审过程透明。
3. 评审结果应在校园内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4. 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将对学校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送教育部备案。
5. 教育部将最终审批结果通知学校。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